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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普集团:拓普集团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4-2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
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 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要
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到期后,新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此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
展目标、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给予
投资者合理回报,并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
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
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
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
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
金转增。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的,应说明下列情况: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议案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
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
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
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3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