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普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9-10-24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开展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
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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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
股东需回避表决。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
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
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已签订的
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
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
制,负责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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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往来。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
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若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
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
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有即冻
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
法通过红利抵债、变现股权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同时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
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范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以及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金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对
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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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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