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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9-10-2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
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 5 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要求,参加证监会、上交所及其授
权机构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范性文件,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
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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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 3 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1/3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少于 1/3,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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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
个人履历,并向上交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上交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可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
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
于 1/3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
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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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
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详见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应事先由
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详见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其他各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权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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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公司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楚,并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
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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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
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
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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