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普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5
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3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5687%,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05,02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7639%。经审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
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0 年 5 月 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93%。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
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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