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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2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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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对公司合规经营、依法管理及经理层依法治企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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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
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和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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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委托人对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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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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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制订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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