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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3-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亚普股份
 保荐代表人              刘向前、韩宇鹏           上市公司代码         603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亚普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7 号)核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1.67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0,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611,981,200.00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
君安”或“保荐机构”)担任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
责亚普股份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
引》”),国泰君安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
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亚普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
       2020 年度,国泰君安对亚普股份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国泰君安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
       划。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国泰君安已与亚普股份签订保荐协议,
 2     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   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各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期间的权利义务。
       易所备案。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亚普股
                                                  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亚普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4                                                股份存在需要本保荐机构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亚普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和违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背承诺的情况。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督导亚普股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相关业务规则、规范并积极履行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经核查,亚普股份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7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经核查,亚普股份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8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行各项内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导亚普股份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制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大遗漏。
       或重大遗漏。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对亚普股份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10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对亚普股份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提交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11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具体详见“二、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亚普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该等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关注亚普股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                                               制人履行承诺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承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诺的情形。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亚普股份的报道,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亚普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股份存在该等情形。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亚普
 15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股份存在该等情形。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
       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国泰君安已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明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16                                             确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和现场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相关工作要求。
序号                  督导事项                              实施情况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亚普
 17    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股份存在该等情形。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督促亚普股份严格执行公司关联交易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关联交易公允性
 18                                             制度,持续督导和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况。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
 19    披露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其他文件。
                                                督导亚普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
                                                集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是否一致,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20                                             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查,并出具了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提高现场工作效
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在现场检查前,保荐机构以电话及邮件方式将现场
检查事宜通知了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2020 年 12 月,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韩宇鹏对亚普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保
荐机构通过走访、访谈、抽取并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公司 2020 年度的经营
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
况进行了逐项检查,并对亚普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和生产经营等情况
发表了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国泰君安保荐代表人在亚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的持续督导
过程中对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
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等。本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于亚普股份的信息披露
情况进行了审查: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亚普股份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