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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3-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亚普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77 号)核准,亚
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6,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1.6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 700,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1,981,200.00 元。亚普股份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亚普股份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于上市之日起对公司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君安作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                  刘向前、韩宇鹏
联系电话                    010-8393919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13
注册资本                    514,224,5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南路 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南路 508 号
法定代表人                  郝建
实际控制人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朱磊
联系电话                    0514-8777718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4 月 25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5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亚普股份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
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
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
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
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建
设完毕且效益良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无
余额。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亚普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亚普股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