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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2-03-01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
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问
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外部董事原则上
应占多数。本条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并协助其处理
日常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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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经营绩效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三)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适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深
化三项制度改革;

     (十四)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
书,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

     (十五)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建立健全与经理层成员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

     (十六)推行市场化选人用人,以及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
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并将公司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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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制订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

     (二十三)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五)批准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二十六)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及提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本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中纳入企业党委涉及本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的相关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事项时,除《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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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
批。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规定应报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应报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除《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应报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外,由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负
责审批。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分别适用上述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上述款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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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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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
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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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
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传签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董事会(含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或法
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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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
不明确的委托;

     (五)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
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章 董事会提案的审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主动要求相关人员
提供详备资料、作出详细说明。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
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
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
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
更充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董事应当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
决。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
会坚持作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相
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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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
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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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
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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