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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股份: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2-03-01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保管监事会印章,并协助其处理
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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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对公司合规经营、依法管理及经理层依法治企等情况进行监督;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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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
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
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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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
传签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传签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
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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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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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三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制订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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