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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普股份:亚普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8-25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普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
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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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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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
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1/3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就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
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做出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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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条的
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
相关提案。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除相关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
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
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
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
低于 1/3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3 个月内提
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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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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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交所交易;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
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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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交所报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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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
告事宜。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一致。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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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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