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合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
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百合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
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64,000,00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日,百合股份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
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
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新力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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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
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兆民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
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文通、刘禄增、葛永
乐、王丽娜、刘旭东、姚建伟、刘海涛、孙同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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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
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情形,触发股份锁定延期条件。
据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新力、公司监事刘兆民、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文通、刘禄增、葛永乐、王丽娜、刘旭东、姚建伟、刘海涛、
孙同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原股份锁定到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
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期日 期日
刘新力 2,619.8803 - 40.94% - 2025-1-26 2025-7-26
刘兆民 193.6742 - 3.03% - 2025-1-26 2025-7-26
王文通 169.7518 - 2.65% - 2023-1-26 2023-7-26
刘禄增 171.073 - 2.67% - 2023-1-26 2023-7-26
3
葛永乐 121.0726 - 1.89% - 2023-1-26 2023-7-26
王丽娜 10.4313 - 0.16% - 2023-1-26 2023-7-26
刘旭东 20.8627 - 0.33% - 2023-1-26 2023-7-26
姚建伟 10.9875 - 0.17% - 2023-1-26 2023-7-26
刘海涛 10.8485 - 0.17% - 2023-1-26 2023-7-26
孙同波 34.771 - 0.54% - 2023-1-26 2023-7-26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已遵守 IPO
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 6 个月股份锁定期,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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