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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合股份: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5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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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2/8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投资者
教育基地、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
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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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举行“上证 e 访谈”活动,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名类投资者公开进
行互动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4/8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九条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
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公司
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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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
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
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6/8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
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7/8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
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

网站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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