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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2018-03-23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18-013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
                           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
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91 元/股。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27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具体分配如下
                            授予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量(万股)
     高青    董事、副总经理     2            1.52%             0.01%
     郭强    董事、财务总监     2            1.52%             0.01%
     朱坤      副总经理         2            1.52%             0.01%
   袁章平      副总经理         2            1.52%             0.01%
   马刚杰      副总经理         2            1.52%             0.01%
     竺鸣      副总经理               2              1.52%            0.01%
   倪树祥      副总经理               2              1.52%            0.01%
   周雄秀    董事会秘书               2              1.52%            0.01%
   高管人员(合计 8 人)             16             12.16%            0.12%
   其他核心员工(219 名)           115.6           87.84%            0.87%
           合计                     131.6          100.00%            0.99%
    5、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可行权
日内按 40%、30%、30%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
售: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15%。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30%。
                     以 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 45%。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同时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
档,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S)            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良好(A)        合格(B)            不合格(C)

      标准系数               1.0              0.9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
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
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2 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 万股,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7 人调整为 216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1.6
万股调整为 126.6 万股。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授予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位     性股票数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量(万股)
     高青  董事、副总经理      2           1.58%              0.01%
     郭强  董事、财务总监      2           1.58%              0.01%
     朱坤      副总经理        2           1.58%              0.01%
   袁章平      副总经理        2           1.58%              0.01%
   马刚杰      副总经理        2           1.58%              0.01%
     竺鸣      副总经理        2           1.58%              0.01%
   倪树祥      副总经理        2           1.58%              0.01%
   周雄秀    董事会秘书        2           1.58%              0.01%
   高管人员(合计 8 人)      16          12.64%              0.12%
   其他核心员工(208 名)   110.6         87.36%              0.83%
           合计             126.6        100.00%              0.95%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规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27 人调整为 216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1.6
万股调整为 126.6 万股。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除前述部分激励对
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权益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2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和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
予数量、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