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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18-04-2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拟提交给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历年来,该所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服务工作中,能够严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保持了独立、客观、公证的职业准则。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度董事、薪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
司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
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体现了公司长
期持续分红的政策,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17 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于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相
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会议审议。
   2、 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与关联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及 2018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
的事项符合日常经营需要,该交易符合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执行价格及
条件公允,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次
日常关联交易表示认可。
    六、关于 2018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
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任意时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累计购买理财
产品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七、关于 2018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以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 2018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鉴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涉及大量的外汇交易,
为合理、合规地规避汇率波动等经营风险,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利用合理的金融工
具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求;(2)同时公司内部建立
了相应的业务管理及监控机制,开展此类外汇业务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与《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综合考虑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趋势、汇率波动预期以及公司的业务
规模,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及《企业会计
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下发的《关于修订
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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