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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5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
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赖国贵先生、赖国
强先生、任建华先生、赖民杰先生、郭强先生、高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李彬先生、何元福先生、曹悦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 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要求,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行业地位稳定,业务发展良好,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
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股份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   彬    何元福     曹   悦
                                                        2018 年 1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