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9-05-25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春风动力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春风动力如下保证:春风动力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
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
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
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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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风动力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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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3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25 人调整为 322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额不
变仍为 350 万份,首次授予部分由 287.90 万份调整为 287.40 万份,预留部分由 62.10
万份调整为 62.60 万份。除上述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内容均不作调整。
(二)授予日的确定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5 月
24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
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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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授
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
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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