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19-05-25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19-04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9 年 5 月 24 日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287.40 万份
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情况
(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 年 4 月 9 日,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
风动力”)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4 月 18 日起至 4 月 27
日止,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
司监事会反映。截止 2019 年 4 月 27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
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
4、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
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二)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经达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5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22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87.4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3.33 元/股。
(三)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5 月 24 日;
2、授予数量:287.40 万份;
3、授予人数:322 人;
4、行权价格:23.3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行权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行权期 50%
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行权期 50%
次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公司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第一个行权期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公司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第二个行权期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公司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第一个行权期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
以公司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第二个行权期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
的可行权情况如下: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评结果(S) S=100 80≤S<100 60≤S<80 S<60
标准系数 1 0.8 0.6 0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合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
可行权份额。
7、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
配: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授予时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益数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高青 董事、副总经理 15.00 4.29% 0.11%
郭强 董事、财务负责人 15.00 4.29% 0.11%
倪树祥 副总经理 15.00 4.29% 0.11%
马刚杰 副总经理 15.00 4.29% 0.11%
陈柯亮 副总经理 15.00 4.29% 0.11%
陈志勇 副总经理 15.00 4.29% 0.11%
周雄秀 董事会秘书 15.00 4.29% 0.1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82.40 52.11% 1.36%
务)人员(315 人)
预留 62.60 17.89% 0.47%
合计 350.00 100.00% 2.60%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
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
至授予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5 月 24 日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向首次授予的 3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40 万份股票
期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截至授予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5 月 24 日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授予日,并向首次授予的 3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40 万份股票期权。
四、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首次授予的 287.40 万份股票期权合计需
摊销的总费用为 272.31 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72.31 113.14 126.52 32.65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
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春风动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
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春风动力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
形。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