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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后发
表如下意见:
    1、同意《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且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 185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
定解除限售。
    2、同意《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
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
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李彬    何元福     曹悦
                                                        201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