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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10-25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19-09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的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列明先生主持。
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监事会对本次三季
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公司 2019 年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
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三季度报告编制和
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19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正常的生产经营
行为,交易双方均遵循了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没
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新财务报表格式是根据财政部相关
文件规定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为: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四)《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
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能保证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
的价值分配体系,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
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