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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2019-10-25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浙江春风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
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10 月 24 日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