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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2020-03-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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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公司”)与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春
风动力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春风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春风动力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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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春风动力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春风动力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风动力的
股份,与春风动力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风动力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意见,不对春风动力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风动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风动力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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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2020 年 2 月 10 日,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夏燕燕、赵保龙、沈定由等 3 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200 股。
     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由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1.28 元/股。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2018 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 2019 年 3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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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述公告已满 45 日,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担保的书面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及依据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提供的相关离职文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夏燕
燕、赵保龙、沈定由等 3 人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
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夏燕燕、赵保龙、沈定由等 3 人,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应由公司回购注销的条件。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量
     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申请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股票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上市流通,
该 3 名员工已获授且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800 股,剩余第二、
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7,200 股。故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共计 7,2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日期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
办理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需要回购注销的 7,2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
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完成注销,公司尚需依法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2019 年 2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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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春
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浙江春风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以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等与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的公告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春风动力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春风动力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