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0-04-21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我们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
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了全
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现就 2019 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李彬,196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中国
国际贸促会汽车行业分会经济合作处处长、北京海意未来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
司总经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秘书长等职。现任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摩托车分会秘书长,本公司独立董事,主要参与董事会决策工作。
2、何元福,195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浙江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主任、
浙江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副校长等职;现兼任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独立董事,本公
司独立董事,主要参与董事会决策工作。
3、曹悦,男,196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
任浙江省政府联络办公室法制处职员、浙江省司法厅党委机要秘书、浙江律师
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副秘书长等职。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副秘书长、北京
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本公司独立董事,主要参与董事会决
策工作。
(二)是否存在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我们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
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权益,我们兼职上
市公司均未超过 5 家。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19 年度共召开董事会 11 次,股东大会 4 次,报告期内我们积极参与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见下表:
(一)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表:
姓名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备注
李彬 11 11 0 0 现任
何元福 11 11 0 0 现任
曹悦 11 11 0 0 现任
2、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表:
姓名 应出席次数 出席次数 备注
李彬 4 4 现任
何元福 4 4 现任
曹悦 4 4 现任
(二)会议表决情况
我们认真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及时了解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
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参加报告期内的董事会会议。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经营状况的
前提下,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我们详细
听取公司管理层报告,审慎核查每一个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在报告期内审议的
股权激励、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高管聘任、股份
回购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进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并查阅有关资料;
报告期内,我们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时刻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等,及时
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
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我们能够及时了解公司
生产经营动态,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
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们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保证了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9 年,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核查相关资料后对各事项的
相关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并发表了独
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历次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对其必要性、
客观性、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和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依照
审议程序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发表
了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 2019 年度历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了诚实
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交易价格合理、公
允。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9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
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
审计的工作需求。我们认为该次聘请的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和审议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
存在对外担保。
(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股本为基数
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43,070,848.00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综合
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们认
为利润分配方案合理,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我们认为符合“公平、激励”
的原则,有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董事会审议
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披露的薪酬与实际发放
情况一致。
(六)期权股权激励授予及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分别认真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我们认为:
上述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符合要求且解除限
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董事会关于确认并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185 名激励对象
第一个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420,800 股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七)股份回购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我们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完成回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
反承诺事项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定期报告 4
份、临时公告 109 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了解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
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能够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
度出发,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内控工作,持续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根据《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强化内控规范的执
行和落实。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
系,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有
效的。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下属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认真、勤勉、忠实地履
行各自职责。报告期内,我们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提名、各定期报告、公司经营规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和讨论,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了合理建议与意见。
(十二)其他情况
1、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2、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9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独立董事
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理解与支持。在公司大力的配合和支持下,我们勤勉尽责,
认真工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们履行职责过程
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2020 年,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秉承审慎、勤勉、尽
责、独立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
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加强学习,
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切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彬、何元福、曹悦
202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