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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6-09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0-036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2            -            2020/6/15            2020/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1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议案,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

税),预计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为 52,351,315.60 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动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以实施本次权益方案时股权登记日

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库存股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即,公司总股本 -回购库存股

=134,378,200-3,499,911=130,878,289 股。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

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130,878,289×0.40÷134,378,200≈0.3896 元/股。

     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不涉及转增股本,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896)÷1。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2            -            2020/6/15        2020/6/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春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春风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 B882375052)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40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4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
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

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代扣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9195143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