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7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后
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
就暨上市的议案》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春风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且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 182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
定解除限售。
2、同意《关于新增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
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理财产品,购买的
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不超过 8 亿元(含),有利于提高公司现金管理收益,
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
独立董事:李彬 何元福 曹悦
2020 年 6 月 15 日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