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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30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1、同意《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 6 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上述已

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1.8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拟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2、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因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 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调整公

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3、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彬     何元福     曹悦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