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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2021-03-16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

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等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实现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秉承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

与持续发展的原则,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

    二、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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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

他方式。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2、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

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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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以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

润分配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经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若监事对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存在异议的,可在董事会上提出质询或建议。

    董事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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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

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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