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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动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310008, 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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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
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
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
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有公司 34.06%股份的股东春风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内容为《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浙江春风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
提案公告》”)。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 13 点在公司 42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赖国贵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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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
通知》《临时提案公告》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临时议案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
(代表股东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233,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7.019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 5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962,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645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75 名(代表股东 7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7,195,56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65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同)共计 67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28,931,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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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
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
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序
                          (股)        (%)       (股)       (%)    (股)       (%)
号

     《关于 2020 年

 1   度董事会工作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报告的议案》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0 年

2    度监事会工作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

     度独立董事述
3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职报告的议

     案》

     《浙江春风动

     力股份有限公

4    司 2020 年年度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报告及其摘

     要》

     《关于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5                        97,132,863   99.9355       62,698   0.0645   0.0000      0.0000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

     案》

     《关于 2021 年

     度董事、监事
6                        97,116,661   99.9188       78,900   0.0812     0         0.0000
     薪酬方案的议

     案》

     《关于 2020 年

7    度财务决算报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告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
8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度利润分配的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预案》

     《关于与苏州

     蓝石 2020 年度

     预计的关联交

9    易执行情况及        29,831,86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

     度使用闲置自
10                       96,085,356   98.8578       1,110,205   1.1422   0      0.0000
     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

     度向银行申请
11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授信额度的议

     案》

     《关于 2021 年

     开展远期结售
12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汇业务的议

     案》

     《关于为公司

     及董监高人员
13                       97,195,56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购买责任险的

     议案》

     《关于补选公

     司第四届董事
14                       97,099,851   99.9015          _          _      _        _
     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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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
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序
                          (股)        (%)         (股)       (%)    (股)       (%)
号

     《关于 2020 年

 1   度董事会工作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

 2   度监事会工作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

     度独立董事述
 3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职报告的议

     案》

     《浙江春风动

     力股份有限公

 4   司 2020 年年度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报告及其摘

     要》

     《关于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5                       28,868,540     99.7833       62,698       0.2167     0          0.0000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

     案》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1 年

     度董事、监事
6                        28,852,338   99.7273        78,900     0.2727   0      0.0000
     薪酬方案的议

     案》

     《关于 2020 年

7    度财务决算报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告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

8    度利润分配的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预案》

     《关于与苏州

     蓝石 2020 年度

     预计的关联交

9    易执行情况及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

     度使用闲置自
10                       27,821,033   96.1626       1,110,205   3.8374   0      0.0000
     有资金委托理

     财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

     度向银行申请
11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授信额度的议

     案》

     《关于 2021 年

     开展远期结售
12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汇业务的议

     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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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为公司

     及董监高人员
13                       28,931,23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购买责任险的

     议案》

     《关于补选公

     司第四届董事
14                       28,835,528   99.6692       _     _      _        _
     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9,关联股东已回避
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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