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春风动力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暨上市的议案》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春风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且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
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 181 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按规
定解除限售。
二、对《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意见
因《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 9 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上述已
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0.65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拟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对《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独立意见
因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毕,公司将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
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何元福 曹悦 任家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