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动力:春风动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070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浙江春风动
力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09 号)批准,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3.34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63 元,
募集资金总额合计 45,433.4242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649.056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40,784.3676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716 号《验资报告》。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1、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
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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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账号 1202083129900555527)、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杭 州市 余 杭支 行( 账 户 1 : 389673185985、 账户 2 :
361073179424)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因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担任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德邦证券
未完成的公司 2017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持续督导职责将由华泰联
合证券承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披露的《浙江春风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鉴
于保荐机构的变更,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账号 120208312990055552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市余杭支行(账户 1:389673185985、账户 2:361073179424)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3、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 账号 账户状态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 389673185985 已销户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 361073179424 已销户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1202083129900555527 已销户
合计 / /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公司已将公司在
中国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389673185985)结余资金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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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中国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361073179424)结余资金
3.21 元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杭 州 余 杭 支 行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 账 户
1202083129900555527)结余资金 17,099.96 元全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按
规定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第二十条之规定,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免于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
程序。
为方便账户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的销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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