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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
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
化分红合法、含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已保证:其己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
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
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己履行法律专业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己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
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
行审阅和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2018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 245,411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转换
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基于以上情况,
造成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
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等议案,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3 元(含税),公司最终实际现金分
红总金额根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内库存股)确定。
     按照截至公告日的总股本(150,077,374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库存股
245,411 股)计算,公司 2021 年度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124,360,529.29 元(含
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
转以后年度分配 。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 150,077,37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内持有的 245,411 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
为 149,831,963 股。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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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和转增分配,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
     以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每股 126.49 元为例测算本次差异化权
益分派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结果如下:
     公司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
红利=0.83 元/股(含税,以下同)。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6.49-0.83)÷(1+0)=125.66
(元/股)
     公司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总股本=(149,831,963×0.83)÷150,077,374≈0.8286(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虚拟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
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6.49-0.8286)÷(1+0)=
125.6614(元/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

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

权(息)参考价格=|125.66-125.6614|÷125.66≈0.0011%

     因此,公司本次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小
于 1%,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