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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11-0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证券代码:60312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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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特别提示

    一、《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由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公司”或“本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6.44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007.7374 万股的 0.7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
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的权利。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51.6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007.7374 万股的 1.6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47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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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春风动力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2.90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各期
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98.27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206.7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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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春风动力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春风动力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
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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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2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 18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32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35

第十五章 附则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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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春风动力                      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
授权日                                      指
                                                 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
行权价格                                    指
                                                 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
有效期                                      指
                                                 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等待期                                      指
                                                 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
行权                                        指
                                                 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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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
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
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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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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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
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47 人,占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员
工总数 3,050 人的 17.93%,包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春风动力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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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
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
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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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6.44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5,007.7374 万股的 0.7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
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
利。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51.6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007.7374 万股的 1.68%。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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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拟划授
          职务                                                          公布日股本总额比
                                   数量(万份)        出权益数量的比例
                                                                              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106.44             100.00%            0.71%
    务)人员(547 人)

           合计                        106.44             100.00%            0.71%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
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春风动力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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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
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登记日起
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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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
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安排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                                                          50%
                     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
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
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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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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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12.90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2.9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每股
112.9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每
股 106.22 元。

    (二)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
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
顾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坚持精准投入,追求行业领先,持续提升企业硬核实力,在四轮全地
形车、中大排量摩托车领域具有丰富的技术和研发经验,具备完整的整车设计、
制造、检测试验能力,在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公司具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是浙江省级企业研究院、浙江省企业技术中
心、浙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在研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方面均
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得益于掌握核心优势,掌握大排量水冷发动机的自主
研发与生产能力,符合并优于行业国 IV、欧 V、EPA 等法规标准等,为公司赢
得广泛市场与口碑。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参与过 13 项国家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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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专利 879 项,其中发明专利 54 项、实用新型专利 648 项、外观设计专利 177
项。部分产品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配及关键
零部件产品等荣誉。

    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必须持
续建设并巩固股权激励这一有效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同时,抓住公司发展中
的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励,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
希望在激励价格方面寻求一定的安全边际。公司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的基础
上,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中,一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业务板块和管理工作的直
接负责人;还有部分激励对象是公司重要工作的承担者,对于公司的发展均具
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该定价水平的基础之上,公司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的范
围和授予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在兼顾激励效果的同时,亦匹配了较为严谨的
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公司认为,考虑到近几年
资本市场存在较多不确定性,股票行情也会随之影响,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格授
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在依法合规的基础
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以真正提升激励对象的
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从而推动
激励目标得到可靠的实现。

    基于以上目的,并综合激励对象取得相应的股票期权所需承担的出资金额、
纳税义务等实际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
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 112.90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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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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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
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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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98.27 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206.75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
果为 “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深耕动力运动产业,坚持自主创新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以成为
“世界一流的动力运动品牌”为愿景,产品聚焦运动、休闲为定位的全地形车
与中大排量摩托车,此外,公司积极开展新能源系列产品的研发,布局新能源
赛道。全地形车消费市场主要集中在北美和欧洲地区,随着疫情逐步控制及国
外持续稳定增长的市场需求,预期未来全地形车行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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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地形车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需求较为小众,但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
人们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全地形车所代表的竞技运动、时尚潮流、生活方式
和运动文化正向百姓生活渗透,全地形车的玩乐正逐步被消费者所认识和接纳,
我国全地形车市场未来发展可期。消费型中大排量摩托车方面,欧美发达国家
已经完成摩托车车型从代步型到消费型、中大排量摩托车转变,欧美市场需求
以中、大排量和外观酷炫的运动车、超级跑车、旅行车为主,中大排量摩托车
保有量较高,市场空间大。
    为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公司积极布局全球化发展战略,设立了杭州制造
基地、泰国制造基地,形成较强的高端制造能力,在扩充产能的同时有效应对
关税加征等不利影响。为把握消费升级趋势,公司加强创新赋能、推动品牌向
上,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走差异化、高品质的发展战略。未来,公司将进
一步发挥研发创新能力上的优势,推动产品迭代及各业务平台的全面开花,挖
掘细分市场潜力。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
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
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
的设定,公司 2022 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98.27 亿元,2022 年及 2023 年两年的营
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206.75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
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
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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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
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春风动力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2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
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春风动力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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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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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
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
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
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五)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

                                        25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
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0.23 元/股(2022 年 10 月 20 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79%、15.59%(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06.44 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
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
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3,373.06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
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
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11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
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2 年-2024 年股票期权成本
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3,373.06                    206.64               2,347.53     818.89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
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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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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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行权价格定价的
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股权激励计
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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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
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缴款金额、《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
号等内容。

    (五)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
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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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
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
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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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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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
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
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
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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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
卖股份。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
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
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
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八)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 2 年内不得从事与
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
后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
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
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
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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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
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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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时,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
进行。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
进行。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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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
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
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要求激励
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
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
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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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
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
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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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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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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