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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风动力:春风动力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2022-12-06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2-064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547 人调整至 544 人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06.44 万份调整为 106.02 万份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
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2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内部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
公示,公示期自 2022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止,共计 10 天。在公示
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 2022
年 11 月 1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
任何异议。
    3、2022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2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
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
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
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激励计划》原确定了 547 名激励对象,由于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共 0.42 万份。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47 人调整为 544 人,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由 106.44 万份调整为 106.02 万份。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 占授予时公司
         职务
                              量(万份)         量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106.02             100.00%            0.71%
 (业务)人员(544 人)
         合计                  106.02             100.00%            0.71%

    除上述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调整外,本次实施的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
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及《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调整后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在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
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