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关于未披露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2019-03-23
公司代码:603259 公司简称:药明康德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披露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总
裁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
公司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防范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累计
投票制实施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公司通过制定和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
司“三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制约机制能够有效运作,并实现了公司决策程序和议
事程序民主化、透明化,公司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基本健全、有效。同时,相关的制度对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财务管理控制、内部审计等
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完整、有效,实现了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
运行。根据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内部控制原则,公司在经营业务的各个环节均制定了详
尽的岗位职责分工,使公司能够做到资产保管与会计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
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相分离。对于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按金额及权限分别由首席执行官、董事会审批或经股东大会批准,
有效地控制了经营业务活动风险。
二. 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
1. 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 □否
非强制披露特殊情形是:新上市
2. 具体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
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2015 年 12 月修订)中第二条第二点
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
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目前处于内控
体系建设期内,因此未披露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Ge Li(李革)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