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6-04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广州 Guangzhou香港 Hong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 27 层                                                  电 话    Tel.:   86-10-5769 5600
邮政编码:100020                                                        传 真    Fax:    86-10-5769 5788

27/F, North Tower, Beijing Kerry Centre
1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RC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药明康德新
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药明康德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告。


   2019 年 5 月 18 日,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无锡药明康德
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
股东会议、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再次通知》。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
交所要求,向公司 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 1000 号上
海外高桥皇冠假日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6 月 3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19 年 6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告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


                                     2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45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共计 5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484,022,6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494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
据和统计结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
股东共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78,286,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36.5057%。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62,309,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51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表决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数共计 395,381,0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37.7176%。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表决的 A 股股东共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数共计 278,286,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26.5473%。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出席 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共计 9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数共计 673,667,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64.26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共计 88,641,5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72.7791%。




                                    3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药明康德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药明康德的部分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其中第 5 项、
第 7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5 项、第 17 项、第 18 项、第 19 项为特别决议议
案:


   1、《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99,5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5%;反对
票为 207,7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3%;弃权票为 1,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99,5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5%;反对
票为 207,7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3%;弃权票为 1,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
   3、《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99,8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5%;反对
票为 209,3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5%;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99,8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5%;反对
票为 209,3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5%;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82,0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02%;反对
票为 208,5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4%;弃权票为 18,6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730,872,4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5.8761%;反对
票为 31,436,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239%;弃权票为 1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增发公司 A 股和/或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
的议案》


                                     5
   同意票为 705,887,92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5986%;反对
票为 56,402,64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3989%;弃权票为 18,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2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 股/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同意票为 762,097,9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3%;反对
票为 211,2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7%;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票为 715,978,33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3.9223%;反对
票为 39,743,3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2136%;弃权票为 6,587,53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64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96,3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1%;反对
票为 212,8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9%;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
   同意票为 762,096,5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1%;反对
票为 212,6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9%;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1,897,1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59%;反对
票为 412,0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41%;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公司聘请 2019 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1,895,5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457%;反对
票为 413,6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43%;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核定公司 2019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99,8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25%;反对
票为 209,3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5%;弃权票为 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0,915,42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172%;反对
票为 1,393,841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1828%;弃权票为 0 股,


                                   7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16、《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票为 762,049,7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60%;反对
票为 209,6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5%;弃权票为 49,8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6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票为 755,964,8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677%;反对
票为 6,294,5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257%;弃权票为 49,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18、《关于修订<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同意票为 755,962,9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1675%;反对
票为 6,296,4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8260%;弃权票为 49,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19、《关于修订<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同意票为 762,048,1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58%;反对
票为 211,2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7%;弃权票为 49,800 股,


                                     8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6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20、《关于修订<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议案》


   同意票为 762,048,19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658%;反对
票为 211,2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77%;弃权票为 49,8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6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了下列两项
特别决议议案: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673,440,49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99.9663%;
反对票为 208,5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0.0310%;弃权票为
18,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0.002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 股/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同意票为 673,456,39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99.9686%;
反对票为 211,273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0.0014%;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了下列两项


                                     9
特别决议议案:


   1、《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88,641,59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100.0000%;
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公司 A 股/H 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
议案》


   同意票为 88,641,59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100.0000%;
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0.0000%;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