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2019-034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58002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3 2019/7/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2019 年 6 月 3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19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3 日、2019 年 6 月 13 日及 2019 年 6 月 1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70,030,93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58002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678,641,345.24 元,转增 468,012,375 股。其中 A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为 607,997,577.33 元(含税),转增 419,294,215 股。本次分配后本公司总股本为 1,638,043,314 股, 其中 A 股股本为 1,467,529,754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3 2019/7/2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3. 扣税说明 (1)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8002 元,待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2202 元。 (2) 居民企业股东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 业含义的本公司 A 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8002 元。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220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 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 以下简称“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2202 元。对于沪股通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 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 一致。 (5)除 QFII 及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 对于前述 QFII 及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见《企业所得 税法》),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58002 元。 (6)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 号),本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为公司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无需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329,609,466 131,843,786 461,453,25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840,421,473 336,168,589 1,176,590,062 1、 A 股 718,626,073 287,450,429 1,006,076,502 2、 境外上市外资股 121,795,400 48,718,160 170,513,560 三、股份总数 1,170,030,939 468,012,375 1,638,043,314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638,043,314 股摊薄计算的 2018 年度每股收益为人民 币 1.53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066-3091 联系传真:021-5046-3093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