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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规定。对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无锡药明康德新
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19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25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首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拟
定的授予方案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25 日,同
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向 2,0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00,273 股限制性股票,向 4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39,904 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