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9-11-2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无
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2,534 名激励对象中,67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2,534 人调整为 2,467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8,949,977 股
调整为 18,440,177 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均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19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2019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2、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1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向 2,00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400,273 股限制性股票,向 4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39,904 份
股票期权。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