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3-25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0-021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在兼顾公司持
续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暨 2019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
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兼顾各类股东,在综合考
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
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符合公司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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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
本原则。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
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
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
上;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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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 30%;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 10%。
自本规划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确定正在实施
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否需要修改。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
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
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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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附则
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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