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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0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
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我们对《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 激 励 计 划 首 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1,272 名 激 励 对 象 第 一 个 解 除 限 售 期
3,308,951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