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0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
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关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在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规定。对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宜,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有助于增进本公司对以色列生物医药领域发展最新动态的深入了
解,为本公司拓展以色列市场提供前瞻性指引,同时有助于本公司进一步深耕美
国和欧洲市场,扩展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及市场化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侵害本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对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本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
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
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3、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本公司本次对《2019 年激励计划》项下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离职的激励
对象所涉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进行回购及/或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回
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
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
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
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