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 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已在审议该议案的董事会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对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宜,我们认为: 本次交易有助于本公司进一步完善在肿瘤和免疫领域的生态圈布局,间接促 进肿瘤和免疫方面的新药研发,造福患者。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侵害本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