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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4-07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茹涛
 联系电话                                  021-3896 654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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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59.SH
 注册资本                    165,112.6531 万元1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中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Ge Li(李革)
 实际控制人                  Ge Li(李革)及 Ning Zhao(赵宁)、刘晓钟、张朝晖
 联系人                      姚驰
 联系电话                    +86 (21) 2066-30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4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5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披露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完成 660,450,612 股转增,于 2020 年 8 月完成了 68,205,400 股 H 股配售,于 2020 年
8 月完成 897,964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于 2020 年 9 月完成 383,24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登记, 2020 年 9 月完成 62,690,290 股 A 股非公开发行,于 2020 年 9 月完成 62,720 股 A 股预留股票期权
行权股份的登记,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 336,008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于 2021 年 2 月完成
98,000 份预留授予 A 股股票期权的股份登记;同时,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 3 月 17 日,公司因发生 H 股
可转换债券转股,增加 H 股 8,732,899 股。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450,515,720 股,前述
股份变动情况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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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阅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7 日-3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9 日-3 月 10 日、2021 年 3 月 3 日-3 月 4 日对
(2)现场检查情况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
                       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
                       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2,130,285,400.00 元,投资于“苏州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
金专户情况
                       “天津化学研发实验室扩建升级项目”、“药明康德总部基地及分
                       析诊断服务研发中心(91#、93#)”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388,839,549.68 元,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85,169,894.88 元(含已结算利息,但
                       不包含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
                       资金余额)。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和股东大会情况         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
                       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
                       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9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22 日对发行人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 2018 年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
(6)保荐机构发表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立意见情况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2020 年度,
                       保荐机构于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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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见,认为:“药明康德 2019 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2021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 2020 年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18 年度,保荐机构于 5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
       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
       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华
       泰联合对上述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5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
       拟使用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
       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5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药明康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联合同意药明康
       德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保荐机构于 8 月 28 日对
       发行人调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兼顾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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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金项目的建设和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获取良好
       的资金回报,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综上,华泰联合
       对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
       异议。”;
             2019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现场
       检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8 年度,药明康德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
       行;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
       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
       求。”;保荐机构于 3 月 22 日对发行人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兼顾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公司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股东的
       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药明康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
             2020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现场
       检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9 年度,药明康德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
       行;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
       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
       求。”;保荐机构于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使用不超过 85,000 万
       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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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9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华泰联合对上述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9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药明康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各级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联合同意药
       明康德使用募集资金向各级子公司增资事项。”;保荐机构于 9 月
       25 日对发行人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
       兼顾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
       高,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综
       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额度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12 月 1 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
       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
       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投资总额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综
       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2021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9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现场检
       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0 年度,药明康德在公司治理、内
       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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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司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
                       求。”;保荐机构于 3 月 18 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限
                       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
                       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药明康德对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
                       药明康德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保荐
                       机构于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使用不超过 440,000 万元(含)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
                       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实际
(7)跟踪承诺履行情
                       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
况
                       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委派高元接替吕洪斌担任
                                      公司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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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说明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
                                    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828 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105,000,000 股新股股票,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62,690,29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13 元。股票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6,527,939,897.70 元。扣减
                                    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66,693,612.26 元(不含税)
 3、其他重大事项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计 人 民 币
                                    6,461,246,285.44 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各项
                                    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4,001,616.74 元,加回尚未划转的其他发行费用
                                    计人民币 8,679,800.00 元(含税)后,实际到账
                                    金额计 6,465,924,468.70 元。上述实际募集资金
                                    人民币 6,465,924,468.70 元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全部到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0)第 00517
                                    号验资报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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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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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茹 涛                高 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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