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茹涛 联系电话 021-3896 6545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59.SH 注册资本 165,112.6531 万元1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中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Ge Li(李革) 实际控制人 Ge Li(李革)及 Ning Zhao(赵宁)、刘晓钟、张朝晖 联系人 姚驰 联系电话 +86 (21) 2066-30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4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5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披露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完成 660,450,612 股转增,于 2020 年 8 月完成了 68,205,400 股 H 股配售,于 2020 年 8 月完成 897,964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于 2020 年 9 月完成 383,24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登记, 2020 年 9 月完成 62,690,290 股 A 股非公开发行,于 2020 年 9 月完成 62,720 股 A 股预留股票期权 行权股份的登记,于 2020 年 12 月完成 336,008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于 2021 年 2 月完成 98,000 份预留授予 A 股股票期权的股份登记;同时,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 3 月 17 日,公司因发生 H 股 可转换债券转股,增加 H 股 8,732,899 股。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2,450,515,720 股,前述 股份变动情况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阅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7 日-3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9 日-3 月 10 日、2021 年 3 月 3 日-3 月 4 日对 (2)现场检查情况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 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公司上市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 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储和使用情况。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2,130,285,400.00 元,投资于“苏州药物安全评价中心扩建项目”、 金专户情况 “天津化学研发实验室扩建升级项目”、“药明康德总部基地及分 析诊断服务研发中心(91#、93#)”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388,839,549.68 元,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85,169,894.88 元(含已结算利息,但 不包含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 资金余额)。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和股东大会情况 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 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 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19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22 日对发行人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 2018 年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 (6)保荐机构发表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立意见情况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2020 年度, 保荐机构于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 3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见,认为:“药明康德 2019 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2021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 2020 年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18 年度,保荐机构于 5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 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有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 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华 泰联合对上述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5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 拟使用不超过 15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 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5 月 1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药明康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联合同意药明康 德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保荐机构于 8 月 28 日对 发行人调整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兼顾募集资 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金项目的建设和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获取良好 的资金回报,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综上,华泰联合 对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 异议。”; 2019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15 日对发行人 2018 年度现场 检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8 年度,药明康德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 行;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 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 求。”;保荐机构于 3 月 22 日对发行人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兼顾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公司闲 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股东的 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4 月 29 日对发行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药明康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 2020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 2019 年度现场 检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19 年度,药明康德在公司治理、 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 行;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 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 求。”;保荐机构于 3 月 24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使用不超过 85,000 万 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 5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9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华泰联合对上述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9 月 25 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药明康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各级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联合同意药 明康德使用募集资金向各级子公司增资事项。”;保荐机构于 9 月 25 日对发行人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 兼顾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 高,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综 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额度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12 月 1 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 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 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投资总额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综 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 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2021 年度,保荐机构于 3 月 9 日对发行人 2020 年度现场检 查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0 年度,药明康德在公司治理、内 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6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司持 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 法违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 求。”;保荐机构于 3 月 18 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 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限 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 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药明康德对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 药明康德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保荐 机构于 3 月 30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拟使用不超过 440,000 万元(含)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 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 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实际 (7)跟踪承诺履行情 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 况 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吕洪斌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委派高元接替吕洪斌担任 公司保荐代表人。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无 7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事项 说明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药明康德新 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828 号)核准,公司获准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105,000,000 股新股股票,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62,690,29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4.13 元。股票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6,527,939,897.70 元。扣减 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66,693,612.26 元(不含税) 3、其他重大事项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计 人 民 币 6,461,246,285.44 元,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各项 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4,001,616.74 元,加回尚未划转的其他发行费用 计人民币 8,679,800.00 元(含税)后,实际到账 金额计 6,465,924,468.70 元。上述实际募集资金 人民币 6,465,924,468.70 元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全部到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0)第 00517 号验资报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8 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 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9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茹 涛 高 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