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 2021-071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44,648 份
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
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 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
1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2018 年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8 月 1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
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的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无锡药明康
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8 年激励
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向 1,528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885.69 万份。其
中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177.14 万份。
4、2019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同
意预留权益数量由 177.14 万份调整为 247.996 万份,并确定以 2019 年 7 月 19
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其中以 64.88 元/份的价格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7,000 份
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权益相关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
5、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2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及预留授予部分期权行权
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根据《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为 401,800 份,行
权价格为 46.34 元/份。同日,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
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回
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预留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述《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160,720 股已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及 2021 年 3 月 1 日
上市流通。
7、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同意以 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完毕为前提,对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为 289,296 份,行权价格为 38.62 元/份。同日,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
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
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毕。
8、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
《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认为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就行权条
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本项行权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2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人
定比 2017 年,公司 2019
民币 16,535,431,465.41 元,
第一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30%; 定比 2017 年,增 长率为
3 定比 2017 年,公司 2020
112.94%,满足第二个行权
第二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45%; 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满足
定比 2017 年,公司 2021
本项行权条件。
第三个行权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60%;
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 2 名激励对象均达到个人业
4 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 绩考核要求,满足本项行权
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 条件。
年计划行权数量,绩效考核结果为 B 及以上,对应
标准系数为 100%,B 以下为 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
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7 月 19 日,因此《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批
股票期权已于 2021 年 7 月 18 日等待期届满,并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进入第二个
行权期。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董
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按照《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行权条件
5
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授予日:2019 年 7 月 19 日
2、行权数量:144,648 份
3、行权人数:2 名
4、行权价格:38.62 元/份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由公司统一办理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股份登记相关手续。
8、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本次可行权 占股票期权激 占授予时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期权数 励计划授予总 股本的比例
量(份) 量的比例(%) (%)(注)
Ellis Bih-Hsin
1 首席财务官 88,200 18.29 0.0054
CHU (朱璧辛)
2 高层管理人员 1 人 56,448 11.71 0.0034
合计 2 人 144,648 30.00 0.0088
注:上述期权授予时公司总股本为 1,638,043,314 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18
年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6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2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 144,648 份股票期权按
照相关规定行权。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2018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18 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该等激
励对象已满足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该 2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
144,648 份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六、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
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中 Ellis Bih-Hsin CHU(朱璧辛)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除在《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外,过去六个月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期内,按照
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本费用应
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采用集中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
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
7
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
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
海
市 特此公告。
方
达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律
师 2021 年 8 月 3 日
事
务
所
认
为
,
本
次
行
权
符
年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行权履行必要
程
序
,
符
合
中
8
国
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