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
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进行行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 2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 144,648 份股票期权按照相
关规定行权。
2、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
划(草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规定。对公司实施《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H 股
奖励信托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的事宜,
我们认为:
公司《2021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
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1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所授予的奖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成为奖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行《2021 年 H 股奖励信
托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021 年利益一致性奖
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东利益一致性
奖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公司实施《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东利益一致性奖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东利益一致性奖励计划》”)
的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股东利益一致性奖励计划》有利于直接将激励对象的利益与公司股东
的利益相一致,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股东利益一致性奖励计划》所授予的奖励对象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奖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行《股
东利益一致性奖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聘任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聘任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事宜,我们
认为:
公司拟聘任的联席首席执行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
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从业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均能够胜任其
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就联席首席
执行官设置的相关条款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修订
的前提下,聘任 Minzhang Chen(陈民章)为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