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3-24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目 录
章 节 标 题 页 码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1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2
第四章 附则 2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以
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相
关规定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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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例外情况。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
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
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无
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
2
效。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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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息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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