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31
保荐总结报告书
!"#$%&'()*+,-
./01234562789:'(+,
;<;<=>+78?9@-
ABCDEFGH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012-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
注册地址
小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茹涛
联系电话 021-3896 6545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3"45*/012-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259.SH
1
注册资本 295,582.6899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五号桥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中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Ge Li(李革)
实际控制人 Ge Li(李革)及 Ning Zhao(赵宁)、刘晓钟、张朝晖
联系人 姚驰
联系电话 +86 (21) 2066-30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9月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9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
6"#$789:-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3月3日-3月4日、
2022年3月24日-3月25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2)现场检查情况 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
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1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
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
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6,461,246,285.44元,投资于“无锡合全药业新药制剂开发服务及制
剂生产一期项目”、“合全药业全球研发中心及配套项目”、“常州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合全新药生产和研发中心项目”、“常州合全新药生产和研发一体
情况
化项目”、“合全药物研发小分子创新药生产工艺平台技术能力升
级项目”、“上海药明药物研发平台技术能力升级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人民币5,192,621,181.66元。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362,133,951.95元(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及其他等
后净额为人民币93,508,848.17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股东大会情况 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
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20年度,保荐机构于9月26日对发行人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意见情况 益的情况。华泰联合对上述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9月26日
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
明康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各级子公司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华泰联合同意药明康
德使用募集资金向各级子公司增资事项。”;保荐机构于9月26日
3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对发行人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
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有利于兼顾
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获取
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综上,华泰
联合对药明康德拟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事
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12月2日对发行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投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将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定,仅
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
额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
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
议。”;
2021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10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现场检查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0年度,药明康德在公司治理、内控
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在
业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存在与公司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
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
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的行业发展前景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保荐机构于3月19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限售股上市
流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
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药明康德对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药明康
德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
3月31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药明康德拟使用不超过44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华泰联合对药明康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无异议。”保荐机构于3月31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德2020年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4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于4月30日对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表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药明康德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药明康德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保荐机构于8月13日对发行人部分A股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将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安排做出的审慎
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投资总额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
投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4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2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
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于3月24日对发行人2021年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药明康
德2021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
荐机构于3月24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拟将部分募
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公
司实际运营的需要,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
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实际控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切实履行承诺。
5
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
问询、安排约见、报 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5#$>?@A4BCDEFG'HI12-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无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J"KLMNOPQ#$7812CRS'TU-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V"KWXYZ%&[\WX45LM]^7812CRS'TU-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6
保荐总结报告书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专业意见。
_"KLMNO`abcdeCfghij-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
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k"KLMNOlmnopqdeCfghij-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r"stufC#$FG-
发行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
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r!"vwWxyzL{WX|}~CFG-
无。
(以下无正文)
7
盂华泰联合证券
HUATAI U .. TED SfCUAITlfS
保荐总结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于
Q 迅
保荐代表人(签字)
筝彴
茹涛 高 元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
江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