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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8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关于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已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
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要求,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为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股票增值权办理行权
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项下 137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 873,090 份股
票增值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2、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调整公司《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售期届满前离职
的激励对象所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董事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所做的调整。

    3、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2018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
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
会影响公司《2018 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
制性股票,同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4、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调整公司《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2019 年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售期届满前离职
或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的激励对象所涉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相关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所做的调整。

    5、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
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
会影响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
制性股票,同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6、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19
年激励计划》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
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80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916,743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