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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6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
划(草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公司实施《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的事
宜,我们认为:

    公司《2022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
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22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划》所授予的奖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成为奖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2022 年 H 股奖励信托计
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以及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关于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
项目以及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前述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
募投项目以及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对公司实际情况的考量,
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客观情况和
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本次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 A 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