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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激励计划》”)

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2018 年激励

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
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2018 年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
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股票期权。

    2、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
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及/或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2019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
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不会影响公司《2019 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安排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
票并注销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