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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药明康德: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1-17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章节       标题                                         页码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2

 第一节    发行文件                                      2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7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管理部门                  7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8

           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9

第五章     保密措施                                      10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0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    11

           制度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11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12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12

第十一章   附则                                          13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
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
限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
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要求
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
息。
       本制度中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
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期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如达到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上市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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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
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
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
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
或者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者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当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
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根据相关
规定于发行前或根据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以下简
称“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
                               2
 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
 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
 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
 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
 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
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
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
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
 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
 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
 续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的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
 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
                                  3
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
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
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
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
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
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 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
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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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二十一)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交易商协会要求或定向发行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
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
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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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者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
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
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
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
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
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
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
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
内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
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
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涉及经
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
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
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
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
信息。
     第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
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
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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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
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
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首席
财务官担任。公司按规定披露其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
真。为免疑问,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均是指对于公
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按照有关上市地
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具体
信息披露事宜,应遵照《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公
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负
责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发行和存续期
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投
资者问询、维系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
进行信息披露;
    (二)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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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 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相关的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
息。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制定及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
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首席
执行官)、联席首席执行官、副总裁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
中的职责: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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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如下审批、披露流程:
     (一)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债务融
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必要时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征求董事
及监事意见;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审核
(如适用);
     (四)在交易商协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平台上进行公告;
     (五)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组织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的重大事项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
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
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
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起草信息
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总裁(首席执行官))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9
批。
       关于重大信息报告的重大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报告具
体流程,可参考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的《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认定
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
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私自泄露内部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
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
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10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八条 首席财务官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
首席财务官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统筹
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及下属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具体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
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或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在公司员工入职时与其签
                             11
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
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有)严格按照《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
记备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上报前,应执行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
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第
一负责人。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当予以
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批准,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
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
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
响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公开谴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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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证监会
及交易所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
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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